一.簽證類別: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(1)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短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
(2)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
(3)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
(4)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
二.入境限期(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):
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,例如VALID UNTIL (或ENTER BEFORE) APRIL 8,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
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
三.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台停留之期限。
(1)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等種類。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
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直轄市或縣(市)警察局申請延期。
(2)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後15日內,向居住地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
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。持外僑居留證者,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
境,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。
四.入境次數(ENTRIES):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。
五.簽證號碼(VISA NUMBER):旅客於入境應於E/D卡填寫本欄號碼。
六.註記: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。(簽證註記欄代碼表)
部份國家人民來台可免簽證,詳細資料請t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。
【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】
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:08:30— 下午:17:00 (中午不休息)
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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